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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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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 日期:2010-04-28点击:

信息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客观、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月2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至16日。

    2、报名地点: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3、报名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⑷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5)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应届毕业生;

    ⑷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5、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执行。

    6、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包括考生数码相片);2010年3月20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2010年4月10日前上报所有考生影像数据库。

    7、报名数据库的更改:考生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招生办)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招生办)审核后报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3、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按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甘招委发[2010]4号)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4、兰大附属一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5、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体检表扫描工作于2010年4月底前结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作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电子档案由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是否享受照顾政策的信息)和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等部分组成。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照顾加分项目)、志愿信息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

    3、市(州)、县(区)招生办应根据《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标准》(2010年修订版),按照《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的要求,采集、核查、确认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省招生办对各地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考生登记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领取本人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与公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公布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文件执行,按照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1、计划编制

    (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分六个批次编制: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

艺术类高校及专业招生计划分三个批次编制:艺术类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二批、艺术类专科批。

    (2)使用我省艺术类音乐学统考专业成绩的院校及专业,按声乐、器乐、理论作曲三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3)使用我省体育教育专业统考专业成绩的院校及专业,按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计划公布

    (1)2010年招生来源计划按普通高校名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序方式在《甘肃高校招生》上公布。

    (2)预科、民语类、民族班、三校生等特殊类招生计划单列分类公布。

    (3)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分三个批次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二批,艺术类专科批。

    六、考试

    1、考试时间和地点

    (1)文化课全国统考:6月7日-9日,考点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2)艺术类专业统考

    美术类统考:1月3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统考:1月11日至15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舞蹈类统考:1月16日至17日,考点设在西北民族大学。

    (3)艺术类专业校考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兰州艺术学校、兰州第五十三中学(原铁三中)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

    省内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校本部。

    (4)体育类统考:4月24日至29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2、考试科目和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音乐文、美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音乐理、美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2)“三校生”:语文、数学、英语。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专业课综合考试科目及计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3)藏文民语类

    今年藏文民语类考生采用“双记总分”办法,与全国普通高考科目过渡接轨。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09年相同,所使用试卷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对外语口语、徒手画有要求的院校专业,测试组考工作和2009年相同。

    (7)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0]11号)执行。

    (8)美术类统考科目分素描、色彩、速写。其中素描、色彩科目采用图片模式进行考试,速写科目采取默写模式进行考试;音乐学、舞蹈类统考按《关于印发< 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和舞蹈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招办发[2009]65号)执行;体育教育专业统考分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

    3、考务管理

    (1)安全保密

    ①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三校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徒手画等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②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普通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③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组考工作

    (1)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卷安全和组考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考试、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

    (2)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织工作按照《考务管理工作规定》规定执行。

    (3)省招生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2010年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双对调工作,并做好网上阅卷考生答卷、网上填报志愿、监考教师等环节的培训工作。

    七、评卷

    1、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分网上评卷和非网上评卷两种模式。评卷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执行。

    2、省招委会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

    3、省招生委员会与评卷高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甘肃农业大学负责“三校生”统考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手工评卷。

    4、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八、成绩查询

    1、考生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gszs.edu.cnhttp://www.gszs.cn

    2、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3、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4、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九、填报志愿

今年我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1、志愿设置

    网上填报志愿实行“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二志愿和部分批次设置调剂志愿”的模式。每个批次的每所学校均可填报六个专业,本科三批和专科批不设服从调剂志愿。

    2、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及安排

    第一次填报:6月下旬文化课成绩公布后。考生填报本科提前批文理类,体育类本科,艺术类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二批;本科一批文理类,本科二批文理类。

    第二次填报:7月中旬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前,考生填报本科三批文理类,专科一批,专科二批文理类,体育及艺术类专科批。

    3、网上填报志愿组织分工

    (1)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2)省招生办负责网上填报志愿的整体组织工作,研发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软件、购置必备的硬件设施、维护数据安全等;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县(区)志愿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招生办相关要求,实时监控辖区内各县(区)志愿填报进度;县(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作人员及考生的培训、实时监控辖区内志愿填报进度,提供网上填报志愿所需的网络环境。

    4、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

    (1)在我省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

    (2)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及专业在《甘肃高校招生》上公布,计划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哪个批次。

    (3)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

    5、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音乐(文/理)类、美术(文/理)类、“三校生”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文/理)类考生既可填报相应的体育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类文理院校及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的音乐(文/理)类、美术(文/理)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6、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高校志愿。同一批次院校也可交叉填报,录取时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7、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8、5月上旬,省招生办对参加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进行一次模拟网上填报志愿培训。

    十、录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时间:7月上旬开始,8月20日前结束。

    2、分数线公布及艺术类本科录取

    (1)第一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批和体育本科分数线;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艺术类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文、理科参照分数线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参照分数线。

    (2)艺术类本科录取分两段进行:艺术类本科一批在本科提前批进行;艺术类本科二批在本科二批进行。

    3、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需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在同一录取批次,民语类考生不论全部填报普通类院校及专业或民语类院校及专业,还是普通类院校及专业和民语类院校及专业交叉填报,录取时,均按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9、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

    普通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1)省外民族院校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投档,其他考生按30%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10%),由学校审查录取。

    (2)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外省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8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20%,由学校审查录取。

    (3)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生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定向生招生

    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1号)执行。

    (1)定向生面向全省招生。

    (2)高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考生录取后须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

    (3)省属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招生任务。

    (4)定向生与国家统招生同时投档,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平行志愿补充投档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一志愿定向生提档最低分。

    (5)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学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12、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3、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教学[2010]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1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此类考生将不能参加我省专科层次的院校补录工作。

    15、专科层次院校补录

    (1)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补录只限于专科层次的高校。

    (2)补录对象仅限于录取工作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9月初电子档案已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补录。

    (3)要求补录的缺额专科层次高校,须向省级招生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方可参加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的补录工作。

    (4)为提高专科层次高校的报到率,我省将适当延长补录时限。

    16、强化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1)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

    (2)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概不受理。

    18、考生诚信档案制度

    (1)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各类违纪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生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3)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4)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19、招生信息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高校招生信息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各级招生办要完善招生信息在保管、传递、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十一、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艺术、体育及单独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34号)、《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艺术专业校考的考务管理工作,按《关于印发< 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招办发[2010]5号)文件执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招委会委托兰州市招生办具体管理。

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组考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高校自行组织,考试地点均设在校本部。

    2、普通高校体育专业统考招生,按《关于做好201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号)文件执行。

    3、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煤炭企业优秀青年、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特殊教育、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十三、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的规定和工作流程,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五、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