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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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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2-04-25点击: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单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8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考试

(一)考试科目共4门:语文、数学(医学护理类、药学类考化学)、外语(英语或日语,由考生任选)、专业理论,艺术类与“其它类”(除退役士兵高职招生外)以全省统一专业考试或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替代专业理论。“其它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或日语,由考生任选)3门。

(二)语文满分为150分,数学(化学)、外语(英语或日语)满分为120分,专业理论(全省统一专业考试、技能水平证书考试)满分为300分。

(三)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如下: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9:00—11:30)

语文

专业理论

下午

(15:00—17:00)

数学(化学)

外语(英语或日语)

(四)艺术类和“其它类”(除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汽车专业外)的考生须参加所报考专业的全省统一专业考试。全省统一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有关院校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办法与时间见有关院校的专业考试简章。

“其它类”中的汽车专业考生须参加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具体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举行汽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考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除全省统一专业考试和技能水平证书考试外的其它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有关命题工作规定和浙江省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大纲要求命题。

三、招生计划

(一)1个专业可按专业性质在2个类别安排招生计划。

(二)未完成计划经批准可转为普通高考计划。

四、志愿填报

(一)设一个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设A、B、C、D、E五个院校志愿(征求志愿另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按各类别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并公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生源数少于计划数的类别(专业)参考普通高考的平均录取率划定分数线。上线考生可填报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公布。

(三)视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志愿。

(四)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五) 填报志愿具体要求按普通高校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具体办法和日程安排按当年录取工作通知执行。

(二)投档办法执行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投档有关规定。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排列顺序为专业理论、语文、数学(化学)、外语。

(三)投档比例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投档。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六、考生体检

考生体检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统一进行。具体工作按当年招生体检工作规定执行。

七、技能成绩

(一)在《报名工作通知》附件5公布的职业技能证书项目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且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的考生,技能成绩为10分,计入考试总成绩。

 (二)考生须在报名确认时向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交验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一份。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存入考生档案,并于当年6月7日前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考生职业技能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不一致的,不能计入技能成绩。

八、政策加分

除普通高校政策加分有关项目外,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还设技能比赛政策加分项目,具体项目详见《报名工作通知》。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所有项目资格审核、公示等事宜均与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相同。

其它类中的“退役士兵高职招生”政策加分按省军区政治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高职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实行免试升学

根据《浙江省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职成〔2012〕26号)有关规定,凡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本省籍应届中职毕业生,可免试保送就读我省高职院校相关或相近专业。具体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执行。

十、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和考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